知識專區
【沙拉油之殤3】罪與罰
2026-07-24
沙拉油之殤・專欄系列(三/共三篇)

罪與罰:我們需要的是「問責國家隊」

近年一有危機出現,就有相應的「XX 國家隊」出現,我常笑「國家永遠對」,今天我們需要的是「問責國家隊」——一億六千萬「天價罰款」之後,真正該被追究的,是花錢的政府,還是開罰單的官員?
引言

食品犯罪是國際重罪,不是「行政疏失」

前兩篇談的是結構——米糠油四十七年的陰影,以及中聯苯駢芘案背後那條「便宜與安全互斥」的供應鏈。這一篇要問更尖銳的問題:當結構性風險終於炸開,誰該負責?負什麼責?而我們的法制,到底追不追得到該追的人?

英國食品標準局(FSA)與蘇格蘭食品犯罪與事件單位(SFCIU)合編的《Food Crime Strategic Assessment 2024》,把「食品犯罪」定義為「食品供應鏈中的重大詐欺與相關犯罪」(serious fraud and related criminality within food supply chains),並拆解成七種技術類型——竊取、非法加工、廢棄物回流、摻假、替換、不實標示、文件詐欺——反覆強調一件事:食品犯罪幾乎從來不是單一技術,而是多種手法交織;而「不實通報、文件造假」往往是掩護其他犯罪的關鍵一環。

用這套國際基準線回看中聯案,會看得更清楚:這不是「一批油驗出超標」這麼單純,而是「問題原料、問題製程、已知超標、延遲通報、虛報產量」五件事疊在一起——這正是國際定義的、帶有掩蓋性質的食品犯罪特徵,而不是可以用「行政疏失」四個字帶過的意外。

中聯案食品犯罪結構示意圖
▲ 中聯案的重點不只是油品超標,而是問題原料、延遲通報與虛報資料交織出的食品犯罪結構。

「天價罰款」的假象:台灣不是依法治國,是「以罰治國」

1.6億罰款對比外部成本示意圖
▲ 1.6 億罰款看似驚人,但相較健康風險、產業損失與信任崩盤,仍只是外部成本的一小部分。

這次事件,最常見的媒體標題是「創食安史上最高罰款」——食藥署對中聯開出 1 億 6,520 萬元罰鍰(依《食安法》第 15 條情節裁罰 1 億 1,520 萬,另依《食安法》及《行政罰法》就違反通報義務加重 5,000 萬)。數字很唬人,但把它放進這起事件真正的成本裡,就會發現:這筆「天價」,其實沒有嚇阻力。

1-1 1.6 億,對比它造成的傷害是「零頭」

這批 1,300 公噸(事實上批次數字還在增加中)的問題油,流向 360 餘家下游業者、逾 400 項產品,波及 1,300 餘所學校午餐與無數超商鮮食、連鎖餐飲。它造成的,是一級致癌物的健康風險、整個大豆油品類的信任崩盤、上千家下游業者的下架回收損失、以及無數家庭的恐慌——這些外部成本,遠非 1.6 億元所能衡量。當罰款遠低於「作惡的潛在利益+外部傷害」,罰款就不再是嚇阻,而只是一張「做壞事的入場券」。

1-2 「以罰治國」的邏輯:官員開了罰單免責了

更深層的問題,是台灣政府的行政邏輯:每逢食安風暴,官員的標準動作就是「開出重罰」,然後把責任全部推給業者。彷彿只要罰單開得夠大、數字夠聳動,政府自己就完成了任務、可以卸責。這不是「依法治國」,而是「以罰治國」——用一張張高額罰單,掩蓋監管失能的本體。

最荒謬的是下游業者的處境。那些合法向大廠進貨、根本無從得知原料油超標的加工食品廠、餐廳、團膳,如今卻要因為「販賣含致癌物的加工食品」而被下架、回收、甚至受罰。他們既是受害者,又被當成加害者。

這違背了一個最基本的原則:政府應當保障人民「合法購得的商品」具備基本安全。如果連向合格登記大廠買來的原料都可能有毒,卻要求每一層下游都自行「層層檢測」才能免責,那等於把政府該負的源頭把關責任,轉嫁成整個產業鏈沒完沒了、也不可能負擔的檢驗成本。這條路走到底,不是食安,而是全民陪葬。

1-3 真正的「罪與罰」,在政府官員身上
這篇文章的核心主張是:這場食安風暴真正該被追究「罪與罰」的,不只是業者,更是政府官員——包括行政院長、衛福部長,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首長。業者的罪,法律已經在辦(下一節說明);但國家監管環節的失職,卻始終只停在「行政檢討」四個字。這,才是台灣食安治理最大的破口。

業者這一關,法律其實「追得到」

業者法律責任與國家監管責任落差示意圖
▲ 法律已能追究業者責任,但真正被忽略的,是國家監管失能是否也該被追責。

先把已發生的事實擺出來(截至 2026 年 7 月中旬,仍在偵辦中):

值得停下來看一件事:業者這一關,台灣現行法制其實追得到。最高罰款、押人、多罪併辦,行政與刑事兩條線都動了。真正的破口不在「對業者不夠重」——而在下一節要談的、國家公務員問責這一關。

預防重於補破網:被架空的《食安法》第 2-1 條「食安會報」

食安會報召開頻率示意圖
▲ 食安會報制度設計完整,問題在於是否真的依法律頻率召開、管考並對外公告。3 個月一次改成 6 個月一次,法定工作打對折,繼續領全薪。

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,從來是「事前預防」重於「事後檢測、補破網」——而事前預防,正是《食安法》最核心的精神。

3-1 一條寫得冠冕堂皇的法

《食安法》第 2-1 條白紙黑字寫著(摘要):

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、監督、推動及查緝,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,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,召集相關部會首長、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……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,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……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,由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……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。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,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,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,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。 ——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2-1 條(摘要)

這條文寫得可以說是滴水不漏:由最高行政首長(行政院長、直轄市長、縣市長)親自召集、每三個月開一次會、決議每季追蹤管考並對外公告。它把「跨部會協調」「預警制度」「稽核制度」全部入法,正是「預防重於治療」的立法精神。

3-2 問題是:有沒有真的照這樣執行?

這正是需要被公開檢驗的地方。依衛福部食藥署官網對「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」的沿革說明,該會報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、衛福部長擔任執行秘書,且每 6 個月召開一次——與母法要求的「院長召集、每三個月一次」明顯有落差;查其公開會議紀錄,2024 年(113 年)的會報也是以「第 1 次」「第 2 次」的半年一次節奏在開。

母法規定
院長・每 3 個月
應召集、每季管考公告
實務執行
副院長・每 6 個月
法定工作打對折

如果查證屬實——法定「院長召集、每三個月一次、每季管考公告」,實務卻是「副院長、每半年一次」——那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:法不是不完備,法是被架空了。一部把「預防」寫得如此完整的法律,若最該親自坐鎮的最高首長都沒依法定頻率召集,那麼再多的「食安五環」「食品雲」都只是在下游補破網。

3-3 這其實替首長留下了瀆職的「文字獄」

值得每一位行政院長、直轄市長、縣市長警惕的是:第 2-1 條課予的是首長「應」設會報、「應」召集、「應」每季管考公告的作為義務。當這些「應為」而「不為」,一旦釀成如中聯案這般波及上千所學校午餐的重大災害,首長就不再只是「政治上該不該下台」的問題,而可能觸及《刑法》第 130 條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」與瀆職相關罪責的討論空間。

換句話說,這條看似冠冕堂皇的法,其實已經替怠於執行的首長,埋下一道法律責任的伏筆。未來若要修法,重點不該是再擴一次權、再編一次預算,而是把「問責」講得更硬——明確各級、各部門機關的負責層級與職位,讓「首長沒依法召集會報、沒落實管考」有具體、可追究的後果。道理很簡單:首長重視,下層才不得不重視。

決策錯誤比貪污更可怕:食安五環與食品雲的成績單

食品雲與食安五環執行率示意圖
▲ 食品雲與食安五環花了大筆預算,卻仍在關鍵時刻靠人工追流向,凸顯系統空轉問題。

政府每逢風暴就喊修法、喊建系統。但這些花大錢的系統,執行成效如何?就在 2026 年 7 月 15 日——中聯案延燒期間—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食安專報,給了一份難堪的成績單。

4-1 錢花下去了,執行率卻只有七成

依審計部資料,「食安五環」由衛福部、教育部、農業部、環境部、經濟部等部會編列執行,2025 年度(114 年度)預算合計約 47.53 億元,執行數約 34.98 億元,執行率僅約 73.6%;審計部解釋,主因是食藥署興建「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」計畫工程多次流標。荒謬的是,多個年度的三個關鍵數字幾乎一模一樣——年復一年,同一批缺失,在原地打轉。

47.53 億2025 年度「食安五環」預算編列合計
34.98 億實際執行金額
73.6%執行率——主因食藥署「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」工程多次流標

而綜觀近年規模,中央食品安全相關預算(含前瞻特別預算)從 2019 年度的 55.3 億元,一路成長到 2023 年度的 95.33 億元,增幅逾七成。錢,一年比一年多。

2019 年度
55.3 億元
2023 年度
95.33 億元
增幅逾七成
4-2 審計部「三個月又寫一次同樣的問題」

錢多,問題依舊。審計部這次點出「食安五環」有 8 項待改善缺失,包括:

  • 業者未落實主動通報
  • 未依規定取得第三方驗證
  • 食品邊境查驗人力不足且流動率高
  • 國際食品警訊處理未盡妥適
  • 校園食品三級管理待強化
  • 實驗大樓興建執行不周

最刺耳的一句話來自質詢現場:立委郭國文直言,這些問題「審計部過去都提過、都發現了,但行政部門遲未解決,三個月又寫一次,問題還是問題」;他並點出稽查人力長期不足:

中央後市場稽查人力
86 人
地方稽查人力
463 人

至於斥資約 10 億元的「食品雲」,這次仍被詬病無法即時發揮效果,下游流向還得靠「人工」逐一比對——而監察院早在 2020 年就已就食品雲「資料勾稽運用未盡周妥」提出調查報告。五年過去,同一個問題還在。

4-3 為什麼說「決策錯誤比貪污更可怕」

把這些擺在一起,結論殘酷而清楚:問題不在「法令不完備」,而在既有政策、系統、預算「執行不到位」。舊債未還,先債免談。

一次錯誤或空轉的決策,其危害往往比一樁貪污更可怕。貪污吃掉的是一筆錢,通常查得到、追得回;但一個「花十億建了卻不能即時用的食品雲」、一個「編了預算卻年年流標的實驗大樓」、一套「寫進法律卻沒依頻率召開的食安會報」,浪費的不只是公帑,更是用來保護上千所學校午餐、無數家庭餐桌的那道防線與時間——這種代價,事後補不回來。而當政府一再讓這些執行率、管考紀錄、會報頻率變得難以被公眾即時檢驗,那麼不公開、不透明本身,就是縱容錯誤決策繼續空轉的溫床。

國家的三種責任:行政、刑事、國家賠償

要讓公務員與首長也「觀法如爐」,就得把國家可能承擔的責任講清楚。台灣現行法制下,至少有三條線:

1行政責任——公務員如廢弛職務、怠於執行,依《公務員懲戒法》《公務人員考績法》可付懲戒或懲處(申誡、記過、降級、免職,乃至撤職、休職)。這是最常見、也最常「高高舉起、輕輕放下」的一條。
2刑事責任——這是台灣最大的落差。《刑法》雖有第 130 條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」與瀆職章諸罪,但針對「食品安全監管失職」並沒有一個專門罪名,實務上以第 130 條追訴監管失職,門檻極高、極罕見。這一點,與中國一比就非常刺眼(見下節)。
3國家賠償——依《國家賠償法》第 2 條第 2 項後段,公務員「怠於執行職務」致人民權利受損害者,國家應負賠償責任。若能證明監管機關對食用油負有「批批檢驗、及時通報」的作為義務卻怠於執行,且與消費者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受害者並非全無請求空間——但實務上因果關係與「作為義務」的認定都相當困難。

法制面國際比較:預防為本,還是事後補洞?

先用一句話總結整節:先進法制的共同點,是把「預防」變成業者跑不掉的法定義務——這正是台灣第 2-1 條的立法精神,卻在執行面被架空。

6-1 台灣:大陸法系的「授權空轉」

台灣是大陸法系,母法只訂通則,把細節授權行政訂子法(施行細則、準則、限量標準等)。這設計本身沒錯——問題在於,當行政部門「有授權卻不作為」時,母法罰得到業者,卻幾乎罰不到那個「該訂標準沒訂好、該查驗沒查、該通報壓下來」的行政環節。這次苯駢芘的限量標準(2.0 μg/kg)是有的、強制檢驗義務也是有的,破口不在沒有法,而在法沒被執行,且對「不執行的人」使不上力。每次修法都是行政部門受到更多預算、更多職位的「獎勵」,在此負向激勵機制下,食安問題越多,主管機關就有更多的錢與權,而且完全沒責任,何樂不為?

6-2 歐盟/日本:把「通報與預警」做成制度的心臟

歐盟食品法制的骨幹是 2002 年《一般食品法》(Regulation (EC) No 178/2002),確立三件事:全鏈可追溯性(第 18 條,業者須能「上一手、下一手」全程追溯)、業者的初級責任(第 17 條,食品安全首要責任在業者)、以及設立歐洲食品安全局(EFSA)與食品飼料快速預警系統(RASFF)——後者讓任一成員國一驗出問題產品,能在數小時內向全歐通報、跨境下架。日本則以《食品衛生法》搭配 2003 年因應狂牛症(BSE)制定的《食品安全基本法》,把「風險分析」入法、設食品安全委員會,並全面推動 HACCP 制度化。

兩者的共同點,正是台灣最痛的一課:「發現問題→即時通報→跨域下架」是被寫進制度、由公權力驅動的心臟,而不是仰賴業者良心。對照中聯案「五月中旬已知超標、卻拖到六月底、七月初才陸續通報」的近二十天空窗期,歐盟 RASFF 的「數小時通報」正是台灣該補的制度。

6-3 美國 FSMA:法律重心從「抓壞人」移到「防問題發生」

2011 年美國《食品安全現代化法》(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, FSMA),是這場比較裡最值得台灣參照的樣本,因為它代表一次典範轉移:把食品法的重心,從「事後查驗、事後召回」整個移到「預防為本」。核心工具包括:

這對中聯案的啟示極直接:台灣的問題黃豆幾乎全數仰賴進口,若比照 FSVP 的精神,進口商/油脂廠對境外原料負有法定查證義務,那麼「原料端出問題、我不知道」就不再是免責之詞,而是責任的起點。這與歐盟「業者初級責任」殊途同歸——都在把「預防」變成業者跑不掉的法定義務,而不是出事後才來追究。

6-4 中國《食品安全法》:如果這事發生在對岸,官員會怎樣?

大多數台灣人都認為中國食安不行,但比較一下:在中國,這種規模的食安事件,被辦的往往不只是業者,還有監管官員本人——而且是刑事責任。

  • 對業者:中國《食品安全法》以「罰則明確、額度極重」著稱,並有「假一賠十」等懲罰性賠償;歷史上三聚氰胺毒奶粉案更有主要責任人被判死刑的前例。
  • 對官員(關鍵差異):中國《刑法》第 408 條之一設有專門的「食品、藥品監管瀆職罪」——負有食藥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、造成嚴重後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特別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。公開判例中,確有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因放鬆監管、通風報信,讓病死豬肉大量流入市場而依此罪判刑的實例。
  • 政治問責(法定化):中國《食品安全法》「法律責任」章更把「引咎辭職」寫進條文;2008 年三鹿毒奶粉案,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、石家莊市委書記等一批官員因此去職,形成當年著名的「問責風暴」。
我要特別聲明:援引中國,不是主張台灣照抄那套「重典+政治問責」的模式——中國的問責混雜大量黨政體制與政治操作,或許不符合台灣的法治與人權標準。
調查食品安全事故,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,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、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、瀆職情況。 ——中國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五條

這些監管、認證機構平時靠此賺錢,當然有連帶責任。但這個對比逼出一個台灣無法迴避的提問:當對岸連「失職官員」都設了專門的刑事罪名與法定辭職機制,台灣為什麼只有一套幾乎用不上的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」,讓監管失能永遠只停在「行政檢討」,幾乎完全沒有問責?

政治獻金:公開合法的該鼓勵,枱面下的紅包才是問題

問題從來不是「有沒有捐政治獻金」,而是「檯面上」還是「檯面下」。

7-1 先立場:公開、透明、合法的政治獻金,值得鼓勵

依《政治獻金法》,企業循合法管道、具名捐贈、並向監察院申報、供公眾查詢的政治獻金,是民主政治正常運作的一環——它攤在陽光下、可被監督、可被課責,這樣的政治參與非但不該汙名化,反而正是我們應該鼓勵的方向。

企業(統一編號) 申報期間 合計金額 筆數
南僑油脂(52610685) 2018–2024 年多場選舉 約 600 萬元 40 筆
福壽實業(56192402) 2018–2024 年多場選舉 約 31 萬元 14 筆

資料來源: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詢平台。跨黨派、具名捐贈,依法申報,公開可查。

7-2 真正該警惕的:檯面下、有對價關係的「紅包」

與陽光下的政治獻金相對的,是那種不具名、不申報、走檯面下、與具體行政作為掛鉤的「紅包」——那才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瀆職章的行賄、受賄,也才是食安治理中最該被揪出的毒瘤。因為它換到的往往不是「政治認同」,而是一次睜隻眼閉隻眼的查驗、一張本不該過的許可、一份被壓下來的通報。

也因此,面對「其他涉案企業有沒有政治獻金往來」的疑問,正確的問法不是「誰相信沒有?」這種代替司法定罪的反問,而是:公開資料中若查無某公司的申報紀錄,那更該追問的是——它與相關官員之間,是否存在任何「沒有攤在陽光下」的往來?把火力對準「檯面下」,而不是誤傷「檯面上」的合法捐贈。

7-3 泰山「捐 3,000 萬」:該不該由「被監督者出、給監督者用」?

泰山董事長劉偉龍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聲明,除全面停售大豆油外,承諾捐助 3,000 萬元,由「主管機關委請具專業、公信力及適當資格的單位統籌運用」於食品安全檢驗設備、人力之擴充。這筆錢,用「比例」和「角色」兩把尺一量,就顯得尷尬:

  • 比例上:苯駢芘這類多環芳香烴需高階質譜儀器才驗得出,3,000 萬對建置一套完整的高階檢驗量能而言,可能連一套像樣的設備都不夠——象徵意義遠大於實質。
  • 角色上:這筆錢是在司法偵辦期間,由「被監督的業者」出資、交給「監督它的主管機關」統籌運用。即便完全合法、完全善意,這種「受監督者出錢、給監督者花」的安排,本身就存在難以迴避的角色錯亂與觀感問題——它究竟是「為食安盡一份心力」,還是風暴中的一次公關操作?

這個問號,理應由主管機關以「是否受贈、如何專款專用、如何全程公開」正面回應,而不是含糊帶過。

結語

先讓國家觀法如爐

業者與國家監管者站到同一座法律之爐前示意圖
▲ 食安治理不能永遠停在「風暴、修法、擴編」的循環;真正的改革,是讓業者與國家監管者都站到同一座法律之爐前。

台灣的食安治理,長期陷在一個循環裡:風暴 → 修法 → 權錢擴編 → 下一場風暴。每一次都說「法令不完備」,每一次都加重對業者的罰則,卻幾乎從不碰國家監管環節本身的責任。這一篇想主張的很簡單:

  • 業者要觀法如爐——最高罰款、押人、多罪併辦,這個方向是對的,該辦就辦。
  • 公務員與首長也要觀法如爐——監管失職不能永遠只停在「行政檢討」。若真要修法,重點不該是再擴權、再編預算,而是明確各級、各部門機關(含行政院長、部長、地方首長)在食安鏈上的「負責層級與職位」,讓「該訂標準沒訂、該查驗沒查、該通報壓下來、該開的會報沒開」的每一個環節,都有具體、可究責的人與罰則。
  • 舊債要先還——食安五環的執行率、審計部年年重複的同一批缺失、十億食品雲的空轉,這些帳不清償,任何新法、新預算都只是把問題往下一屆推。
米糠油用四十七年告訴我們:失去的信任很難回來。中聯案該讓我們學會的,不只是「換一瓶安全的油」,也不是為一張 1.6 億的罰單喝采,而是讓罪與罰真正對齊——不只對齊業者的貪,也對齊國家的怠。否則下一次頭條,換的只是廠牌的名字,和又一位喊著修法、開著罰單的部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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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是1990年發起地球日,和1992年台灣環保團體參加地球高峰會後決定成立的基金會,推動綠色消費運動。天地和氣股份有限公司是因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倡議環安、農安、食安而設立的營利機構,開發「努力小農 App」,並從事國際自願性減碳專案,幫助小農取得國際碳權認證,實踐永續發展目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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