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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兩篇談的是結構——米糠油四十七年的陰影,以及中聯苯駢芘案背後那條「便宜與安全互斥」的供應鏈。這一篇要問更尖銳的問題:當結構性風險終於炸開,誰該負責?負什麼責?而我們的法制,到底追不追得到該追的人?
英國食品標準局(FSA)與蘇格蘭食品犯罪與事件單位(SFCIU)合編的《Food Crime Strategic Assessment 2024》,把「食品犯罪」定義為「食品供應鏈中的重大詐欺與相關犯罪」(serious fraud and related criminality within food supply chains),並拆解成七種技術類型——竊取、非法加工、廢棄物回流、摻假、替換、不實標示、文件詐欺——反覆強調一件事:食品犯罪幾乎從來不是單一技術,而是多種手法交織;而「不實通報、文件造假」往往是掩護其他犯罪的關鍵一環。
用這套國際基準線回看中聯案,會看得更清楚:這不是「一批油驗出超標」這麼單純,而是「問題原料、問題製程、已知超標、延遲通報、虛報產量」五件事疊在一起——這正是國際定義的、帶有掩蓋性質的食品犯罪特徵,而不是可以用「行政疏失」四個字帶過的意外。
這次事件,最常見的媒體標題是「創食安史上最高罰款」——食藥署對中聯開出 1 億 6,520 萬元罰鍰(依《食安法》第 15 條情節裁罰 1 億 1,520 萬,另依《食安法》及《行政罰法》就違反通報義務加重 5,000 萬)。數字很唬人,但把它放進這起事件真正的成本裡,就會發現:這筆「天價」,其實沒有嚇阻力。
這批 1,300 公噸(事實上批次數字還在增加中)的問題油,流向 360 餘家下游業者、逾 400 項產品,波及 1,300 餘所學校午餐與無數超商鮮食、連鎖餐飲。它造成的,是一級致癌物的健康風險、整個大豆油品類的信任崩盤、上千家下游業者的下架回收損失、以及無數家庭的恐慌——這些外部成本,遠非 1.6 億元所能衡量。當罰款遠低於「作惡的潛在利益+外部傷害」,罰款就不再是嚇阻,而只是一張「做壞事的入場券」。
更深層的問題,是台灣政府的行政邏輯:每逢食安風暴,官員的標準動作就是「開出重罰」,然後把責任全部推給業者。彷彿只要罰單開得夠大、數字夠聳動,政府自己就完成了任務、可以卸責。這不是「依法治國」,而是「以罰治國」——用一張張高額罰單,掩蓋監管失能的本體。
最荒謬的是下游業者的處境。那些合法向大廠進貨、根本無從得知原料油超標的加工食品廠、餐廳、團膳,如今卻要因為「販賣含致癌物的加工食品」而被下架、回收、甚至受罰。他們既是受害者,又被當成加害者。
這違背了一個最基本的原則:政府應當保障人民「合法購得的商品」具備基本安全。如果連向合格登記大廠買來的原料都可能有毒,卻要求每一層下游都自行「層層檢測」才能免責,那等於把政府該負的源頭把關責任,轉嫁成整個產業鏈沒完沒了、也不可能負擔的檢驗成本。這條路走到底,不是食安,而是全民陪葬。
先把已發生的事實擺出來(截至 2026 年 7 月中旬,仍在偵辦中):
值得停下來看一件事:業者這一關,台灣現行法制其實追得到。最高罰款、押人、多罪併辦,行政與刑事兩條線都動了。真正的破口不在「對業者不夠重」——而在下一節要談的、國家公務員問責這一關。
解決食安問題的關鍵,從來是「事前預防」重於「事後檢測、補破網」——而事前預防,正是《食安法》最核心的精神。
《食安法》第 2-1 條白紙黑字寫著(摘要):
這條文寫得可以說是滴水不漏:由最高行政首長(行政院長、直轄市長、縣市長)親自召集、每三個月開一次會、決議每季追蹤管考並對外公告。它把「跨部會協調」「預警制度」「稽核制度」全部入法,正是「預防重於治療」的立法精神。
這正是需要被公開檢驗的地方。依衛福部食藥署官網對「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」的沿革說明,該會報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、衛福部長擔任執行秘書,且每 6 個月召開一次——與母法要求的「院長召集、每三個月一次」明顯有落差;查其公開會議紀錄,2024 年(113 年)的會報也是以「第 1 次」「第 2 次」的半年一次節奏在開。
如果查證屬實——法定「院長召集、每三個月一次、每季管考公告」,實務卻是「副院長、每半年一次」——那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:法不是不完備,法是被架空了。一部把「預防」寫得如此完整的法律,若最該親自坐鎮的最高首長都沒依法定頻率召集,那麼再多的「食安五環」「食品雲」都只是在下游補破網。
值得每一位行政院長、直轄市長、縣市長警惕的是:第 2-1 條課予的是首長「應」設會報、「應」召集、「應」每季管考公告的作為義務。當這些「應為」而「不為」,一旦釀成如中聯案這般波及上千所學校午餐的重大災害,首長就不再只是「政治上該不該下台」的問題,而可能觸及《刑法》第 130 條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」與瀆職相關罪責的討論空間。
換句話說,這條看似冠冕堂皇的法,其實已經替怠於執行的首長,埋下一道法律責任的伏筆。未來若要修法,重點不該是再擴一次權、再編一次預算,而是把「問責」講得更硬——明確各級、各部門機關的負責層級與職位,讓「首長沒依法召集會報、沒落實管考」有具體、可追究的後果。道理很簡單:首長重視,下層才不得不重視。
政府每逢風暴就喊修法、喊建系統。但這些花大錢的系統,執行成效如何?就在 2026 年 7 月 15 日——中聯案延燒期間—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食安專報,給了一份難堪的成績單。
依審計部資料,「食安五環」由衛福部、教育部、農業部、環境部、經濟部等部會編列執行,2025 年度(114 年度)預算合計約 47.53 億元,執行數約 34.98 億元,執行率僅約 73.6%;審計部解釋,主因是食藥署興建「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」計畫工程多次流標。荒謬的是,多個年度的三個關鍵數字幾乎一模一樣——年復一年,同一批缺失,在原地打轉。
而綜觀近年規模,中央食品安全相關預算(含前瞻特別預算)從 2019 年度的 55.3 億元,一路成長到 2023 年度的 95.33 億元,增幅逾七成。錢,一年比一年多。
錢多,問題依舊。審計部這次點出「食安五環」有 8 項待改善缺失,包括:
最刺耳的一句話來自質詢現場:立委郭國文直言,這些問題「審計部過去都提過、都發現了,但行政部門遲未解決,三個月又寫一次,問題還是問題」;他並點出稽查人力長期不足:
至於斥資約 10 億元的「食品雲」,這次仍被詬病無法即時發揮效果,下游流向還得靠「人工」逐一比對——而監察院早在 2020 年就已就食品雲「資料勾稽運用未盡周妥」提出調查報告。五年過去,同一個問題還在。
把這些擺在一起,結論殘酷而清楚:問題不在「法令不完備」,而在既有政策、系統、預算「執行不到位」。舊債未還,先債免談。
要讓公務員與首長也「觀法如爐」,就得把國家可能承擔的責任講清楚。台灣現行法制下,至少有三條線:
先用一句話總結整節:先進法制的共同點,是把「預防」變成業者跑不掉的法定義務——這正是台灣第 2-1 條的立法精神,卻在執行面被架空。
台灣是大陸法系,母法只訂通則,把細節授權行政訂子法(施行細則、準則、限量標準等)。這設計本身沒錯——問題在於,當行政部門「有授權卻不作為」時,母法罰得到業者,卻幾乎罰不到那個「該訂標準沒訂好、該查驗沒查、該通報壓下來」的行政環節。這次苯駢芘的限量標準(2.0 μg/kg)是有的、強制檢驗義務也是有的,破口不在沒有法,而在法沒被執行,且對「不執行的人」使不上力。每次修法都是行政部門受到更多預算、更多職位的「獎勵」,在此負向激勵機制下,食安問題越多,主管機關就有更多的錢與權,而且完全沒責任,何樂不為?
歐盟食品法制的骨幹是 2002 年《一般食品法》(Regulation (EC) No 178/2002),確立三件事:全鏈可追溯性(第 18 條,業者須能「上一手、下一手」全程追溯)、業者的初級責任(第 17 條,食品安全首要責任在業者)、以及設立歐洲食品安全局(EFSA)與食品飼料快速預警系統(RASFF)——後者讓任一成員國一驗出問題產品,能在數小時內向全歐通報、跨境下架。日本則以《食品衛生法》搭配 2003 年因應狂牛症(BSE)制定的《食品安全基本法》,把「風險分析」入法、設食品安全委員會,並全面推動 HACCP 制度化。
兩者的共同點,正是台灣最痛的一課:「發現問題→即時通報→跨域下架」是被寫進制度、由公權力驅動的心臟,而不是仰賴業者良心。對照中聯案「五月中旬已知超標、卻拖到六月底、七月初才陸續通報」的近二十天空窗期,歐盟 RASFF 的「數小時通報」正是台灣該補的制度。
2011 年美國《食品安全現代化法》(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, FSMA),是這場比較裡最值得台灣參照的樣本,因為它代表一次典範轉移:把食品法的重心,從「事後查驗、事後召回」整個移到「預防為本」。核心工具包括:
這對中聯案的啟示極直接:台灣的問題黃豆幾乎全數仰賴進口,若比照 FSVP 的精神,進口商/油脂廠對境外原料負有法定查證義務,那麼「原料端出問題、我不知道」就不再是免責之詞,而是責任的起點。這與歐盟「業者初級責任」殊途同歸——都在把「預防」變成業者跑不掉的法定義務,而不是出事後才來追究。
大多數台灣人都認為中國食安不行,但比較一下:在中國,這種規模的食安事件,被辦的往往不只是業者,還有監管官員本人——而且是刑事責任。
這些監管、認證機構平時靠此賺錢,當然有連帶責任。但這個對比逼出一個台灣無法迴避的提問:當對岸連「失職官員」都設了專門的刑事罪名與法定辭職機制,台灣為什麼只有一套幾乎用不上的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」,讓監管失能永遠只停在「行政檢討」,幾乎完全沒有問責?
問題從來不是「有沒有捐政治獻金」,而是「檯面上」還是「檯面下」。
依《政治獻金法》,企業循合法管道、具名捐贈、並向監察院申報、供公眾查詢的政治獻金,是民主政治正常運作的一環——它攤在陽光下、可被監督、可被課責,這樣的政治參與非但不該汙名化,反而正是我們應該鼓勵的方向。
| 企業(統一編號) | 申報期間 | 合計金額 | 筆數 |
|---|---|---|---|
| 南僑油脂(52610685) | 2018–2024 年多場選舉 | 約 600 萬元 | 40 筆 |
| 福壽實業(56192402) | 2018–2024 年多場選舉 | 約 31 萬元 | 14 筆 |
資料來源: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詢平台。跨黨派、具名捐贈,依法申報,公開可查。
與陽光下的政治獻金相對的,是那種不具名、不申報、走檯面下、與具體行政作為掛鉤的「紅包」——那才可能構成《刑法》瀆職章的行賄、受賄,也才是食安治理中最該被揪出的毒瘤。因為它換到的往往不是「政治認同」,而是一次睜隻眼閉隻眼的查驗、一張本不該過的許可、一份被壓下來的通報。
也因此,面對「其他涉案企業有沒有政治獻金往來」的疑問,正確的問法不是「誰相信沒有?」這種代替司法定罪的反問,而是:公開資料中若查無某公司的申報紀錄,那更該追問的是——它與相關官員之間,是否存在任何「沒有攤在陽光下」的往來?把火力對準「檯面下」,而不是誤傷「檯面上」的合法捐贈。
泰山董事長劉偉龍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聲明,除全面停售大豆油外,承諾捐助 3,000 萬元,由「主管機關委請具專業、公信力及適當資格的單位統籌運用」於食品安全檢驗設備、人力之擴充。這筆錢,用「比例」和「角色」兩把尺一量,就顯得尷尬:
這個問號,理應由主管機關以「是否受贈、如何專款專用、如何全程公開」正面回應,而不是含糊帶過。
台灣的食安治理,長期陷在一個循環裡:風暴 → 修法 → 權錢擴編 → 下一場風暴。每一次都說「法令不完備」,每一次都加重對業者的罰則,卻幾乎從不碰國家監管環節本身的責任。這一篇想主張的很簡單: